為了進一步普及合同的相關知識,在稅法中,合同約定時間通常是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項重要參考因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中有關合同條款的約定。 一、增值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 二、企業所得稅 1.取得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2.取得租金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 3.國債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
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
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第二條 三、契稅法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九條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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