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類投資事項
(一)不符合國家及本地區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要求的投資項目。
(二)未按規定完成政府審批程序,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投資項目。
(三)不符合企業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的投資項目。
(四)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五)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六)技術、裝備和工藝低于國內同業平均水平的投資項目。
(七)與信譽不佳、經營存在法律糾紛、資產質量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資合作的投資項目。
(八)向產權關系不明晰、有重大債務風險的企業進行投資。
(九)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十)投資預期收益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且預期收益未能覆蓋預期成本的投資項目。
(十一)投資預期收益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
(十二)投資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能力的投資項目。
(十三)非房地產主業企業新購土地開展的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項目。
(十四)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作為不利因素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十五)嚴禁開展投機性高風險業務。不準開展融資性貿易及“空轉”、“走單”等無實質性貿易業務的商業往來,非專業性企業不得開展投機性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
(十六)嚴禁違規提供借款和擔保。不準為自然人、民營企業、非法人單位及經營狀況非正常的企業提供借款、擔保,不準越權決策擔保事項。
二、特別監管類投資事項
(一)企業注冊登記確定的業務范圍以外的投資項目。
(二)所有承德市以外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