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年末,一些階段性稅收政策將會到期。相關納稅人應提前測算政策到期后的影響,適時調整相應經營策略。需要說明的是,本次梳理的稅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納稅人在進行具體稅務處理時,請注意核實,謹防遺漏。同時,部分階段性政策到期后,不排除有繼續延期的可能性,請相關納稅人關注,并及時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類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政策要點】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2.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政策要點】自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補充:7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深入落實餐飲、零售等困難行業扶持政策,全面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確保應享盡享,幫扶市場主體渡過難關、支撐消費。這意味著,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在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后,還將繼續延續執行。 3.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政策要點】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本公告發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政策要點】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5.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政策要點】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小微企業大規模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補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政策要點】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所得稅類 1.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政策要點】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3.中小微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政策要點】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財產和行為稅類 1.購置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
【政策要點】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
車輛購置稅。 2.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免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政策要點】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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